1、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自然保护区管理条列》以及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森林资源和林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2、负责保护区的野生动植物保护、森林资源管理。
3、负责采伐许可证的报批,并对采伐限额进行监督。
4、依据《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条例》监督管理和审核勘查、开采矿藏、修建道路、水力、电力、通讯等工程征占用林地事项。
5、负责协调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对破坏保护区内的地貌、景观、矿产、水体等环境资源的行为进行查处。
6、负责组织保护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编制和报批,并监督规划的执行。负责各管理站资源管护考核,抓好护林工作和森林资源档案管理。
7、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利用更新进行监督,防止国有林木资源流失。
8、承办上级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