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www.nx.news.cn   2022年12月01日      来源: 哈巴湖管理局

宁财(农)发[2010]507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林业(园林)局,自治区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财农[2009]381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宁政发[2009]102号),结合宁夏实际,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实施细则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林业局

         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以下简称财政补偿基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财农[2009]381号),结合宁夏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财政补偿基金是指各级政府依法设立用于公益林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的资金。包括中央和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的补偿资金。

    第三条 中央财政补偿基金的补偿范围是国家级公益林林地,自治区财政补偿基金的补偿范围是自治区级公益林林地。

    第四条 公益林是指按照国家林业局、财政部印发的《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资发[2009]214号)区划界定的公益林林地。列入中央财政补助范围的由国家林业局核查认定,列入自治区财政补助范围的由自治区林业局核查认定。

    第五条 财政补偿基金的补助对象为公益林所有者和经营者。包括林场、苗圃、自然保护区等国有林业单位和村集体、集体林场和个人。

    第六条 中央财政补偿基金按国家级公益林权属实行不同的补偿标准。国有的公益林平均补助标准为每年每亩5元,其中管护补助支出4.75元,公共管护支出0.25元;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公益林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10元,其中管护补助支出9.75元,公共管护支出0.25元。

    地方财政补偿基金补助标准为每年每亩4.5元,其中管护补助支出4.25元,公共管护支出0.25元。

    第七条 国有公益林管护补助支出,用于国有林场、苗圃、林业自然保护区等国有单位管护国家级公益林的劳务补助等支出。

    第八条 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公益林管护补助支出,用于集体和个人管护国家级公益林的经济补偿。

    第九条 公共管护支出用于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开展公益林监测、管护情况检查验收、森林火灾预防与扑救、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等工作。

    第十条 各市县(区)林业部门为营造、补植、抚育、保护和管理重点公益林发生的区划、界定、宣传、培训、检查、验收等管理经费由各市县纳入当年财政预算,不得在中央和自治区安排的财政补偿基金中列支。

    第十一条 各市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必须按照自治区林业局统一印制的管护合同,与承担管护任务的国有单位、集体和个人签定管护合同,国有单位应与管护人员、集体应与林农个人签定管护合同。其他行业和个人与所在行政区域的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签定管护合同。

    第十二条 各市县(区)林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依据自治区林业局和财政厅核准下发的《宁夏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实施方案》,每年3月底前联合向自治区财政厅和林业局报送当年补偿基金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包括当年补偿基金公共管护支出项目计划(附表1);上年度补偿基金预算执行情况和公益林管护情况表(附表2);上年度中央和地方补偿基金使用和管理情况,管护责任落实、检查验收、批准征占用重点公益林林地的资源变化情况,主要管理措施及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第十三条 财政补偿基金的管护补助支出,根据中央和自治区核定的管护面积和管护费用补助标准进行申报。公共管护支出,由市县(区)林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项目分轻重缓急进行申报。自治区林业局和财政厅按照突出重点、集中使用的原则,根据当年预算安排总量进行总额控制,统筹安排,不搞平均分配。

    第十四条 财政补偿基金年度预算确定后,按财政预算级次拨付资金。财政补偿基金的支付管理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国有单位和集体应建立健全财政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对财政补偿基金实行专账核算。

    第十六条 兑付集体单位和个人的管护经费,依据当地林业主管部门的管护验收报告,填制统一印制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领款清册”,每年分两次发放。兑现给林农个人的资金,要按照《政府直补农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宁政办发[2006]62号)的有关规定,全额通过“一卡通”及时兑付。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和林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自治区下达的管护补助额和批准的公共管护项目支出计划拨付和使用补偿基金,不得随意调整。经批准征用和占用重点公益林地的,由自治区财政厅、林业局从下年度将补偿基金调整用于其他已经区划界定的重点公益林。

    第十八条 财政补偿基金的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国有林业单位、村集体和集体林场、个人的劳务费或补偿费发放前,以国有林业单位、村或村民小组为单位张榜公布,对完成管护任务的人员,兑现全部劳务费或补偿费并续签合同。对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未按照合同规定履行管护义务的扣回已支付的劳务费或补偿费并终止合同。

    第十九条 财政补偿基金支出中用于仪器设备采购和设施建设的项目,凡属于政府采购规定范围的项目,实行政府统一采购。

    由自治区统一进行政府采购的,市县(区)林业部门依据自治区林业局下达的采购物品分配计划和调拨凭单进行账务处理,并负责实物发放管理工作,同级财政部门负责资产管理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各市县(区)及实施单位违反财政补偿基金使用和重点公益林管护有关规定的;上报征占用重点公益林等资源变化情况弄虚作假的;不按时报送申请报告或报送的内容不符合规定等造成财政部调减宁夏中央财政补偿基金的,将暂停安排该市县(区)补偿基金的管护支出补助,三年内不安排公共支出补助。

    第二十一条 各市县(区)财政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补偿基金的监督管理,做到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的监控,确保专款专用。同时,积极配合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做好项目资金审计和稽查工作,并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对存在弄虚作假、挤占、挪用、滞留资金等问题,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办法》和《关于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中违纪违法行为党纪政纪处分规定》等法规进行处理、处罚和处分。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自治区财政厅和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自治区财政厅和林业局印发的《宁夏回族自治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实施细则》(宁财农发[2007]627号)同时废止。

    附件: 表1:补偿基金项目支出计划申请表

    表2:补偿基金支出情况表

    表2-1:重点公益林保护管理情况表

    

(编辑: 张洁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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