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首例涉毒“自洗钱”案一审宣判
2022-04-08 09:41:23 来源: 新华网

  新华网银川4月8日电(记者 靳赫)日前宁夏银川市永宁县人民法院对李某涉嫌贩卖毒品及洗钱案件一审宣判,数罪并罚判处李某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万元。据悉,该案系刑法修正案(十一)将“自洗钱”行为入罪后,宁夏首例涉毒“自洗钱”案件。

  2021年9月,永宁县公安机关发现,涉毒前科人员赵某多次在银川市等地向吸毒人员贩卖冰毒。办案民警经对赵某多日跟踪、蹲守,最终在银川市一餐厅门口,将正在向吸毒人员贩卖冰毒的犯罪嫌疑人赵某当场抓获,现场查获冰毒共计1.87克。经突击审讯,赵某供述了其以牟利为目的,从犯罪嫌疑人李某手中购买冰毒进行贩卖的犯罪事实。随后,民警在银川市将犯罪嫌疑人李某抓获归案。

  在案件侦办过程中,办案民警发现犯罪嫌疑人李某为掩饰、隐瞒自己贩毒的非法所得,使用其母亲刘某的支付宝、微信账户收取毒资并将一部分毒资用于支付归还债务的洗钱犯罪事实。针对这一情况,永宁县公安机关立即向宁夏公安厅、银川市公安局汇报,经与上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反洗钱处对案情进行联合会商,认为犯罪嫌疑人李某不仅构成贩卖毒品罪,还应追究其实施洗钱犯罪的法律责任。

  日前经永宁县人民法院审理宣判,赵某因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李某因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千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万元。(完)

责任编辑:张洁龙